强制性 医疗器械诊断.
- 孕妇应常规进行超声诊断(另请参见“其他说明”)[包括确定胎儿腹围/腹围(AU)是否超过第75个百分位数(=胎儿的形态学底物(“婴儿”))。 )胰岛素分泌]
- 应告知以前曾患有妊娠糖尿病的孕妇在妊娠11-14周时需要对胎儿的颈半透明(NT)进行超声检查
- 对于在妊娠19周之前被诊断患有妊娠糖尿病且存在其他危险因素的孕妇,应在妊娠22-24周时进行差异器官诊断
- 在孕晚期( 怀孕),应定期在短时间内进行生物测定,以评估胎儿的生长方式(特别是:ATD腹横径(外部-外部)/腹径,横向测量)。
- 在孕期 糖尿病 胰岛素 治疗,从妊娠32周开始显示CTG检查。
进一步说明